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以《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

第二章: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会,一般安排在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可采用现场、书面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确定。

  第四条  理事会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酝酿,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三章:文件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基金会秘书处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八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会二届十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