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的活动以《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
第二章: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会,一般安排在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可采用现场、书面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确定。
第四条 理事会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酝酿,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三章:文件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基金会秘书处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八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纪律,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会二届十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