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章程》和《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本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作为本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角度对本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考察,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三)对本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并提供投资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对本会的投资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八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投资委员会人员的选择标准及具体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二)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三)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四)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六)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理事会授权投资专家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一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到个人利益与本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十三条 本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应先根据市场分析,制定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再由投资委员会具体执行。基金会的投资管理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分散项目系统风险。

  (二)为控制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效果,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止损点时,工作组商定调整对策,终止该类基金的投资。

  (三)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基金公司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各公司的投资风格,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四)为保证操作统一性,每笔对外投资指令与基金会财务管理审批流程一致。

  第十五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和团队。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投资管理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决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包括信托产品;

  (四)其他保本和风险可控产品。

  第十九条 本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或财产担保;

  (二)向个人或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再报送至理事会审议,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方案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五条 本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本会二届十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