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妇女儿童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业务的收入;

  (四) 政府部门的资助;

  (五)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筹集的善款属于社会资金,是用于发展妇女儿童公益事业资金的补充,必须严格按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明确的使用方式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因不可预计情况需要更改善款用途,须获得捐赠人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捐赠协议。接收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会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善款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条  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事业支出,资助困难妇女儿童,开展社会援助,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的费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本会可视持有资金情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政府资助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专项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八条  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慈善资金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按我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每年工作向其汇报,每月度财务报表送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监事长,每半年财务报表送理事长、年度审计报告报理事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严格财务管理,各项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凡领用现款或支票应先由领款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审核后,交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有经办人签名、且有两名本会证明人签名、相关人员稽核、审核,由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才准予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需按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先由项目经办人申报,财务稽核,秘书长审核,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下由我会秘书处提出,须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理事长同时亲笔签批。

  第十二条  所有的捐赠、赞助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的捐赠票据,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款项,均不纳入本会慈善款范畴;实物捐赠做好账册登记,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人员除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递交财务统计报表外,不得向同行及无权涉及财务秘密的人员泄露财务保密内容;不得在基金会内公开尚未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财务计划及保密内容(经秘书长授权的内容除外);对违反纪律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二届八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理事会。

                  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