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女性创业基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重点工作,帮助妇女解决创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紧缺问题,增收致富,进一步巩固扩大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效,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东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以小额贷款为载体,开展“广东省香江女性创业基金”项目工作,由香江集团捐款1000万元设立“创业基金”。用于帮扶贫困妇女发展生产,帮扶范围主要是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的农村中有发展生产愿望、有发展生产项目,并有一定种养技术的单亲特困母亲或贫困妇女。
  一、基金使用方式
  1.由基金会将1000万元捐款存入银行,定期3年,到期可得利息约150万元。基金会将利息作为“广东省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就业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资金;按照现行年利率7%计算,可为2000多万元提供贴息资金。基金会按照《实施“广东省扶持农村妇女创业就业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方案》,授信省农信联社向若干地市500户以上的、有贷款需要的妇女提供全额贴息贷款。
  2.三年期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实施方案。
  3.“创业基金”贷款项目运作的贴息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贷款按季贴息,由省妇儿基金会根据各地贷款授信额,分批拨付贴息资金到各地市妇联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贴息资金专户;在每季结息日或贷款到期日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协议直接从贴息资金专户扣收利息。
  二、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1.贷款对象。具有本地市、区户籍人口、年龄为18至55周岁、从事农业生产、有志于创业的农村妇女,优先考虑返乡女农民工、已有一定的种植或养殖基础的女能手和创业中的贫困母亲等信誉好的农村妇女。
  2.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债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方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农村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农村妇女单户额度原则上为人民币8万元以下,具体贷款金额视其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制度确定。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
  (三)贷款利率。利率实行优惠,并视贷款对象不同实施差别化的定价政策,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最优惠利率执行。
  四、贷款方式和流程 
  (一)贷款方式。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二)贷款流程。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自愿向镇妇联提出贷款申请。镇妇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报县(市、区)妇联审核,再推荐到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核定创业贷款额度,并将信息反馈县(市、区)妇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从镇妇联接收申请至县(市、区)妇联审核完毕,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收推荐材料至发放贷款(或决定不贷款),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